《日本降书全文》: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
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
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
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第318页〕补给品、情报数据、地图、文献档案及其它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机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缴於
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
蒋委员长之节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
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佐士兵,均须负完全履行此项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任何人员,对於本降书所列各款及
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反命令者愿受惩罚。奉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冈村宁次(签字盖章)昭和二十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零分签字於中华民国南京。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它联合国之利益,接受本降书於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零分签字於中华民国南京。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
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 何应钦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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