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求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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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偉向唐山市中級法院、曹妃甸區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但這些部門不作為,用延期的司法手段拖延。對於「610」事件,因視頻時長限制,他簡述3點: 1. 案發接警後到到達現場,用時近半個小時,造成出警嚴重遲誤。當時,他在派出所根本不是負責出警的民警,他在凌晨3點才被通知到,而臨時出警。從接到命令到到達現場,實際用時是10餘分鐘。 2. 出警後處理整個過場用時近3個小時,從半夜一直處理到天亮,做了大量工作。 3. 在接受採訪現場,他當著唐山市多個部門十幾名工作人員的面,如實說了,出警用時是10餘分鐘到達的現場。他拒絕念新聞稿上所說的出警「5分鐘到現場」,但被現場的市級領導拍桌子、嚴厲命令、威脅「趕緊照著稿子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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